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7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商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4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唐孝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忠。
上诉人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忠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李 洁
代理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