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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吉首市路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679号
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吉首市路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申请吉首市路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吉首市路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50500元、利息25268.61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675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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