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县金龙湾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异7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龙湾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商贸物流区(105国道西铂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92199570C。
法定代表人:刘汉林,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大街天保金海岸星月轩8-2-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82732x2。
法定代表人:诸葛玉莲,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龙湾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湾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金龙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龙湾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鲁08执4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金龙湾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新润公司应当首先履行办理SJ-3号楼(103/209)房屋、SJ-2号楼(104/204)房屋预售登记义务,并至迟在2022年3月1日前办理过户相关手续,用于抵偿欠款。现申请执行人新润公司既未办理预售登记,又未提出办理过户申请,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新润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那么异议人金龙湾公司也当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贵院对本案予以受理,严重违法,侵害了异议人金龙湾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二、山东贵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鲁贵房询(2021)(询)济宁字第04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拍卖标的价值的依据。金龙湾公司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自行委托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人金龙湾公司土地及房屋进行评估。2019年12月5日,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鲁红旗评字[2019]第4-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到2019年时,异议人金龙湾公司名下SJ2号楼、SJ3号楼、SJ4号楼评估单价为11932元/平方米,因此,鲁贵房询(2021)(询)济宁字第04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记载评估均价在6000-8000元明显过低,严重侵害了异议人金龙湾公司合法权益。金龙湾公司向案外人出售同地段的房屋,均价也已经达到10000元/平方米,所以鲁贵房询(2021)(询)济宁字第04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记载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出售单价,显然是不合法的。
经审查查明,新润公司与金龙湾公司、第三人徐洪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鲁08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新润公司、金龙湾公司一致同意终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为减少诉累,新润公司、金龙湾公司、第三人徐洪燕对结算金额,工程质量合格确认,自新润公司、金龙湾公司、第三人徐洪燕签字之日生效。二、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金龙湾公司提供其名下的SJ3号楼102/206/304号房、103/209/306号房、104/212/307号房、105/215号房、106/218/310号房、107/221号房;SJ4号楼102/204/303号房、103/207/304号房、104/210/306号房、105/212/307号房;SJ2号楼104/204号(共计30套房屋,面积共计2158.62㎡)替换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的金龙湾公司名下十宗土地以及56套房屋的查封(具体详见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金龙湾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同意上述替换查封的函。三、新润公司、金龙湾公司、第三人徐洪燕共同确认:北京中建华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润公司和第三人徐洪燕承建的金龙湾文化艺术中心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金龙湾ZG-1、ZG-2、ZG-4室外装修工程结算金额(含各项补偿款)为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万元整(¥18200000.00),金龙湾公司累计已向新润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肆佰壹拾贰万零陆佰伍拾肆元整(¥4120654.00),扣减工程维修款壹拾万元(小写:10万元),金龙湾公司欠付工程款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柒万玖仟肆佰叁拾陆万元整(¥13979436元)。四、金龙湾公司欠付新润公司和第三人徐洪燕工程款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柒万玖仟肆佰叁拾陆万元整(¥13979436元),金龙湾公司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2020年12月31日前金龙湾公司向新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新润公司收到贰佰万元工程价款后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号(SJ-4号楼105/212/307、104/210/306)的房屋的查封。2、2021年6月31日前金龙湾公司向新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新润公司收到叁佰万元工程价款后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号(SJ-4号楼103/207/304、102/204/303,SJ-3号楼107/221)的房屋的查封。3、2021年12月31日前金龙湾公司向新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伍佰肆拾叁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小写:5431212元),扣除10万元维修基金,金龙湾公司向新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伍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小写:5331212元),新润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伍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整(小写:5331212元)后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号(SJ-3号楼106/218/310、105/215、104/212/307、102/206/304)的房屋的查封。4、金龙湾公司将现金支付至原告江苏新润如下账户:账户名称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104××××7617,开户行工商科技新城支行(江苏镇江)。新润公司收到金龙湾公司支付的每笔现金之日起至七日内向金龙湾公司开具正式发票,新润公司收到最后一笔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将所有发票开具完毕并交付给金龙湾公司。五、如金龙湾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金龙湾公司以未付的工程价款为基数,以年息9%计算利息。新润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金龙湾公司确认新润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与原告别无其他争议,新润公司不再维修及保修责任。金龙湾公司确认与第三人徐洪燕别无其他争议。七、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应当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受理费142387元,减半收取计71193.5元,由新润公司与金龙湾公司各承担一半,分别为35596.75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陆续查封了金龙湾公司名下部分房产。经本院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出鲁产权询【2021】664号司法询价(评估)报告书,对金龙湾公司名下位于金乡县,总面积3472.59平方米的商业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25930615元。2021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1)鲁08执4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金龙湾公司名下以下房产:1、金乡县金龙湾SJ2号楼104号房,204/303号房;金龙湾文化商务区SJ3号楼1单元102号房,206/304号房,103/209/306号房,104号房,212/307号房,105号房,215号房,106号房,218/310号房,107号房,221号房;金龙湾SJ4号楼102号房,204/303号房,103号房,207/304号房,104号房,210/306号房,105号房,212/307号房。2、金龙湾文化商务区SJ3号楼1单元207/305号房,201号房,208号房,210号房,211号房,216/309号房;金龙湾SJ4号楼201/301号房,101号房,202号房,203号房,205/302号房,206号房,208号房,209/305号房,211/308号房。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鲁08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金龙湾公司应当按照该法律文书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金龙湾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金龙湾公司以应当由新润公司先行履行相关义务,以及拍卖房产的评估价格过低为由,申请撤销本院(2021)鲁08执44号之五执行裁定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乡县金龙湾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姜爱民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