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格丽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枫,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