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471号
申请人:天津市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花园B座2门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29337271
法定代表人:张付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玲,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8012324D
法定代表人:蔡湘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堃,天津青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路交口西南侧清湖花园配建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25782J
法定代表人:刘利君,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兆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6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3796.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