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339号
申请人: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木乙冲组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FP1B4F。
法定代表人:熊灵辉。
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8012324D。
法定代表人:刘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75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75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城腾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湘桃
书 记 员 任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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