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812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天津项目部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南仓道金侨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堃,天津青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佳旭
书 记 员  孙美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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