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3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兴华,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帆,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富洲路1号教师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68012324D。
法定代表人:刘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堃,天津青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花园河公寓C幢106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786840448。
法定代表人:曹新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博青,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与内江路交口西南侧清湖花园配建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25782J。
法定代表人:刘利君。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兴华与被申请人泰兴市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73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20367.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