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勋三村,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民终7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该裁判:一、由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整改施工费等及违约金1035565元;二、由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等资料;三、案件受理费9319元,鉴定费196000元由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瑶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277148.8元,并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由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鼎博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等资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22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