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81民初86号
原告:阳从贵,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照明,汇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宸,汇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利,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阳从贵与被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从贵与被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所产生的纠纷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不能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对被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故原告就本案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受理的立案条件,本案应予以驳回。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从贵对被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1元退还原告阳从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