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特130号
申请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708492D,住所:昆明市安宁市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孟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利、艾祖琴(实习),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鹏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22113W,住所: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绿色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汪伯良。
申请人:汪伯良,男,汉族,1939年11月18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鹏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汪伯良关于司法确认公正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11日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云南鹏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汪伯良分期支付工程款合计3310000.00元,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8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300000.00元,直到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二、如申请人云南鹏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汪伯良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工程款,则申请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并按照年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申请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鹏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汪伯良于2020年9月11日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持调解达成的(2020)云昆明信调字第04200910号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兴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