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572号
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708492D。
法定代表人:陈凌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利、蒋林佳(实习律师),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法定代表人:马利波,总经理。
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以被告承诺分期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8元,减半收取计10729元,由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幸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