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23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05063029,住所地***市大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02执23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即本院(2022)湘0802民初1295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