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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鑫胜建筑器材租赁部、鹤城区永胜建筑器材租赁部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3315号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鑫胜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中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LMPQJ25。 经营者:***,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鹤城区永胜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高铁南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LK0DY30。 经营者:***(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大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0506302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方县鑫胜建筑器材租赁部、鹤城区永胜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0日扣留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怀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70万元,需要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3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