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7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镇沩滨村雷家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大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7月8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495.95元,扣除4288元执行费,剩余部分全部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惩戒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已执行到位288207.95元,除上述财产外,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