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414号之一
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得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娇,该公司职员,一般权限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该公司职员,一般权限代理人。
被告:山西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新园巷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二公司)与被告山西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地美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六局二公司申请撤回对山西地美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其行为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红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