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台华绪,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17630。
法定代表人:李得安,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6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3261.9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青岛海润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810684元,转执行费8733元,付给申请人801951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160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