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得安。
本院在执行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31492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557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洪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