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0314号
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35G。
法定代表人:吴鑫,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汉沽街道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717630。
法定代表人:李得安。
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玉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