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21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xxxxxxx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元,由***负担,原告预交403元,予以退还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