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21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xxxxxxx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元,由***负担,原告预交403元,予以退还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