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5840号
原告:***,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大泛华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B-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昌州路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泛华实业公司及第三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