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代理人:戴自雄,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桂鑫园2幢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50652X。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
被执行人:黄建锋,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42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锋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退场费220000及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被执行人黄建锋对上述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另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40元及执行费3200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锋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锋的不动产、公积金、股权、保险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被执行人黄建锋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建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丽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德磊
书 记 员 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