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桂鑫园2幢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丽华,女,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通海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福康街4号。
法定代表人:龚洪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丽华、云南通海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20)云042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自收到该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明骏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张艳波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