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幢1**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50652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并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