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8547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舒,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赵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倩,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门街47号云大晟苑5层515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杉。
原告**诉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374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涂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