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4执异16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军法,经理。
被执行人: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住*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04执58号)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5月22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其对昆明城康城建房屋经营拆迁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保山古道飞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以上事实有《资产分户转让协议》、2017年7月4日《*南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资产分户转让协议》项下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为(2019)*04执字5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聪
审判员杨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