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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予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云01行初24号
原告严予,女,汉族,1982年8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出庭负责人***,主管副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竞舟,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9581F。
出庭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竞舟,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广福路延长线南方公园小区16幢5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6762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严予因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予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所提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予负担。
审判长黄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林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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