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2民初字第1860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4065元,另14065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培伟
代理审判员 王琴丽
人民陪审员 李正念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