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邱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云行终2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美娟,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延长线南方公园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诉其房屋拆迁行政协议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行初45号行政判决提起的上诉一案中,为慎重处理案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桂***
审判员*霁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