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某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云行终255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42年9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邝松正,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金碧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美娟,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延长线南方公园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因***诉其房屋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以因个人原因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以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和一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30.60元,由一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30.6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桂***
审判员*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