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944号
原告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雁密路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管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生聚山。
委托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