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24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8070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