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247号
原告:张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河南航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6号10号楼2**28层24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24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319782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河南航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彬在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彬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耿 娜
人民陪审员 刘 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