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2财保190号
申请人:钟铭高,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松,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芙蓉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顺丰大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涟源市芙蓉北路87号,现住云县。
申请人钟铭高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76800元。申请人钟铭高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6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巨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768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