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芝林,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芙蓉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4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30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