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民终3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世纪豪庭行政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臧克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宁少军
审判员何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