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民初1500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臧克城。
原告***与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以诉讼准备不充分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洪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义炀
书记员伍方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