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3财保8号
申请人: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集中区纵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917553616。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斗工业园金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6097329N。
法定代表人:胡亚波。
原告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11052元的财产。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110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5元,由漳州市万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苏碧恋
人民陪审员 张惠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