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02民初1394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1.1元,减半收取计3655.55元,由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苹
法官助理 梁玉婷
书 记 员 沈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