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02民初1414号
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冠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漳州市固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苹
法官助理 梁玉婷
书 记 员 李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