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48号 原告: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张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0330Y。 法定代表人:**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利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石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