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600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53号。
负责人:潘小俊,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娜,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员工。
被告许晓彬,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费江海。
被告费江海,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张音戈,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黄必明,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张小玲,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本院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许晓彬、***、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费江海、张音戈、黄必明、张小玲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赖樟洪
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
人民陪审员 徐凌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