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瑞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秦瑞电气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1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电气有限公司与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81919元;二、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4月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糊了款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78元,由原告陕西**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74元,被告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1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一、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陕西**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81919元。二、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陕西**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166000元。(自2016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三、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9104元、本案执行费10219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72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