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偃师市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西庞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