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

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偃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宣告票据号码1030004222139004【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玖月壹拾陆日出票金额贰万元整¥20000.00收款人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人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账号:16×××82出票行洛阳分行偃师农行营业部备注:民财采购[2015]117号第2标段】的银行汇票无效。
(2015)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蔺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