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偃师市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诉被告洛阳市九都金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