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罗执字第1631-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解文波。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16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现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解洪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