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罗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解文波,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工程款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解洪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