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罗执异议字第4号
异议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解文波。
委托代理人尹鹏。
申请执行人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殷公平。
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解文波。
本院在执行南京时尚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16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其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解洪法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