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男,53岁,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璟都国际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67215C。
法定代表人:薛飞,经理。
被告: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与经十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55658R。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3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为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库作涂料工程粉刷,原告按要求施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至今。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下欠原告33000元,经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明确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且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该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宏